有些事就是不能做—吸毒就是其中一項 | 看時事學法律

2010-04-15 10:05:33


http://blog.sssh.tp.edu.tw/jinmei/2123

有些事就是不能做吸毒就是其中一項

藝人大炳第3次吸毒被逮,本來之前有許多計畫,要為復出演藝圈暖身,除了在PUB駐唱,明天開始還要在社區大學上課教表演藝術,不過都因為再次吸毒,這些計畫都喊卡;大炳前經紀人沈玉琳心灰意冷,要大炳接下來自求多福,也透露大炳就是因為交到一些道上朋友,以為可以保護自己和家人,沒想到卻因此又與毒品沾上邊〈註一〉

同學們:看完這則新聞你有何想法呢?大炳是一位多才多藝的表演者,無論是模仿或舞台表演,都有很不錯的亮麗表現,也曾經進軍好萊塢參與拍攝「哈啦猛男秀」,他為何要如此自毀前程呢? 之前已經有兩次因吸毒被逮捕的紀錄,20072月第一次因涉嫌吸食安非他命被捕,最裁判勒戒兩個月。經過48天的勒戒後,他表示:「靠毒品減肥相當不智」、「不會再吸毒」;20094月第二次又因吸食安非他命被捕時聲淚俱下的表示「暫時停止或考慮退出演藝圈」,並被判刑三個月有期徒刑易科罰金9萬元。但為何還會有第三次呢?而這次是因為涉嫌持有海洛因及安非他命被捕〈註二〉。海洛因是第一級毒品,安非他命是第二級毒品〈註三〉

大炳是因為交友不慎、壓力、自制力不足,還是有其他的苦衷而繼續吸毒呢?不管任何理由或藉口,從大炳的例子看來,讓我們知道:吸毒這件事是絕對不容嚐試的,有多少吸毒者最初可能是因為好奇、想要尋求慰藉或受到起鬨而去嚐試,但最後往往是陷入無法自拔的深淵中,其後果可能是危害自己的身體健康,破壞家庭的和諧幸福,並牽連到家庭經濟的問題,甚至社會的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而且,有毒癮的人因為毒品代謝的問題,是有可能影響大腦中樞神經系統而繼續「渴求毒品」不容易戒斷,甚至因為殘留在血液中而貽禍到下一代。聰明的你,會希望擁有這樣的人生嗎?

根據法務部的資料,我國近10 年來,查獲的毒品案件,除在2001年、2002年曾經遞減外,均呈逐年遞增的趨勢,吸毒人口亦隨之增加,至2008年因為吸毒被起訴的計有47469人。其主要原因是因為毒品具有成癮性、累進性,當毒品用量愈來愈多,吸毒者在耗盡家財後,往往轉而竊盜、搶奪、強盜,甚或擄人勒贖、殺人,衍生出許許多多其他犯罪,嚴重影響社會治安〈註三〉。

其實吸毒之後是很不舒服的,一般而言,初染上毒癮的人不但會徹夜失眠、食慾變差、體重減輕,還會常常打哈欠、沒精神、瞳孔變小、流鼻水、流眼淚,甚至噁心、嘔吐,在情緒上也會焦躁不安、起伏不定,還會東疑西疑的,也會越來越和人疏離而喜歡把自己關在房間裡而染上毒癮的人,有時為了有足夠的金錢購買毒品,可以不擇手段欺騙別人,欺騙自己,偷拐搶騙,無所不用其極,外表看起來是一個人,但內心像著了魔一般,活不出一個人應該有的尊嚴,一次次戒毒的失敗,一次次家人失望的眼神,一次次新中的吶喊和掙扎,真是生不如死〈註四〉

而這次大炳被緝捕後,其因涉嫌吸食或持有海洛因 2.05公克及安非他命0.37公克可能面臨法律的制裁,其相關法條如下表所示,但由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所以,優先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相關規定:
法條
內     容

刑法第 262

 

吸食鴉片或施打嗎啡或使用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265

 

犯本章各條之罪者,其鴉片、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或種子或專供吸食鴉片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0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8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但合於醫藥、研究或訓練之用者,得不予銷燬。
前項合於醫藥、研究或訓練用毒品或器具之管理辦法,由法務部會同行政院衛生署定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30

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費用,由勒戒處所及戒治處所填發繳費通知單向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人或上開受處分少年之扶養義務人收取並解繳國庫。但自首或貧困無力負擔者,得免予繳納。
前項費用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由勒戒處所及戒治處所,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引用資料來源:

註一:TVBS電子報 2010/04/13下載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413/8/23siw.html

註二:聯合報,2010/04/13A5版。

註三: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                                  
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其品項如下:    
一、第一級 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一)。
二、第二級 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二)。                                        
三、第三級 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三 )。                                                      
四、第四級 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四)。
前項毒品之分級及品項,由法務部會同行政院衛生署組成審議委員會,每三個月定期檢討,報由行政院公告調整、增減之。                

醫藥及科學上需用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之管理,另以法律定之。」

註四:法務部戒毒資訊網 http://refrain.moj.gov.tw/html/page_02.php   2010/04/13下載

註五:同註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