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內閣制、美國總統制、法國雙首長制與我國政府體制之比較 |
政府體制 |
英國內閣制 |
美國總統制 |
法國雙首長制 |
我國現制
(改良雙首長制) |
元首地位 |
虛位(國家象徵) |
實權 |
部分實權 |
部分實權 |
元首產生 |
世襲 |
選舉人團選出 |
人民直選
(絕對多數) |
人民直選
(相對多數) |
行政權歸屬 |
首相及內閣(集體決策)、國會議員得兼任行政官員。 |
總統 |
總統:重大決策、國防、外交,總理:一般內政。 |
總統:國家安全(含外交);
行政院院長:內政 |
最高行政長官產生方式 |
國會產生:多數黨黨魁,組內閣(國務院)。 |
總統任命行政官員,國務卿為其幕僚長。 |
總統任命總理,不必經國會同意。 |
總統任命行政院院長,不必經國會同意。 |
副署權 |
元首公布法令須首相或內閣官員副署 |
不須副署。 |
總統公布法令部分須總理副署。 |
總統公布法令部分須行政院院長副署。 |
抵抗權
(制衡機制) |
內閣:解散國會權
國會:倒閣權 |
總統:覆議權
國會:若國會議員2/3維持原議 |
總統:解散國會權、覆議權
國會:倒閣權 |
覆議行政院院長提出總統核可,國會若國會議員1/2維持原議;國會提出倒閣權,總統詢問立法院院長後可解散國會。 |
國會 |
兩院制
上議院:世襲貴族、宗教貴族、法律貴族及終身貴族組成,除法律貴族外均為無給職。
下議院:人民選出。下議院通過法案,限制上議院有否決權。 |
兩院制
參議院:人民選出,每州2人,任期6年。
眾議院: 人民選出,依人口決定,目前435人,任期2年。眾議院通過的法案只要有1/2反對,即不通過。 |
兩院制
參議院:地區團體選出
國民院:人民選出
法案:由國會兩院相繼審議,以謀求條文的一致及兩院的通過。修憲、重要法案、條約案、聯邦協議認可等必要時交由人民複決。 |
一院制
立法院:立法委員由人民選出,任期四年
罷免總統、副總統案;修憲案由立法委員依法定程序提出通過後,交由公民複決。彈劾總統、副總統案提出後交由大法官所組之憲法法庭審理。 |
國會職權 |
立法、預算、質詢、調查、同意、內閣施政報告等。 |
立法、預算、同意、條約批准、聽證、調查、彈劾權等。 |
立法、預算、質詢、調查、同意、內閣施政報告、違憲審查權等。 |
立法權、質詢權、人事同意權、緊急命令追認權、彈劾權、罷免權等。 |
政府間爭議處理相關規定:
1.中央與地方權限有爭議時:除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十條列舉事項外 ,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 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決之。 (憲法111條)
2.中央與直轄市、縣 (市) 間,權限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院會議決之。 (地方制度法77條)
3.直轄市間、直轄市與縣 (市) 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行政院解決之。 (地方制度法77條)
4.縣 與鄉 (鎮、市) 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內政部解決之。 (地方制度法77條)
5.鄉 (鎮、市) 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縣政府解決之。 (地方制度法77條)
6.當縣市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時,係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裁處。
(1)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2)自治規則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3)委辦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4)第一項及第二項發生牴觸無效者,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予以函告。第三項發生牴觸無效者,由委辦機關予以函告無效。
(5)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地制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