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課政府組織功能與權限補充教材 | 講義及學習單

2010-10-19 10:5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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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內閣制、美國總統制、法國雙首長制與我國政府體制之比較

政府體制

英國內閣制

美國總統制

法國雙首長制

我國現制

(改良雙首長制)

元首地位

虛位(國家象徵)

實權

部分實權

部分實權

元首產生

世襲

選舉人團選出

人民直選

(絕對多數)

人民直選

(相對多數)

行政權歸屬

首相及內閣(集體決策)、國會議員得兼任行政官員。

總統

總統:重大決策、國防、外交,總理:一般內政。

總統:國家安全(含外交)

行政院院長:內政

最高行政長官產生方式

國會產生:多數黨黨魁,組內閣(國務院)

總統任命行政官員,國務卿為其幕僚長。

總統任命總理,不必經國會同意。

總統任命行政院院長,不必經國會同意。

副署權

元首公布法令須首相或內閣官員副署

不須副署。

總統公布法令部分須總理副署。

總統公布法令部分須行政院院長副署。

抵抗權

(制衡機制)

內閣:解散國會權

國會:倒閣權

總統:覆議權

國會:若國會議員2/3維持原議

總統:解散國會權、覆議權

國會:倒閣權

覆議行政院院長提出總統核可,國會若國會議員1/2維持原議;國會提出倒閣權,總統詢問立法院院長後可解散國會。

國會

兩院制

上議院:世襲貴族、宗教貴族、法律貴族及終身貴族組成,除法律貴族外均為無給職。

下議院:人民選出。下議院通過法案,限制上議院有否決權。

兩院制

參議院:人民選出,每州2人,任期6年。

眾議院: 人民選出,依人口決定,目前435人,任期2年。眾議院通過的法案只要有1/2反對,即不通過。

兩院制

參議院:地區團體選出

國民院:人民選出

法案:由國會兩院相繼審議,以謀求條文的一致及兩院的通過。修憲、重要法案、條約案、聯邦協議認可等必要時交由人民複決。

一院制

立法院:立法委員由人民選出,任期四年

罷免總統、副總統案;修憲案由立法委員依法定程序提出通過後,交由公民複決。彈劾總統、副總統案提出後交由大法官所組之憲法法庭審理。

國會職權

立法、預算、質詢、調查、同意、內閣施政報告等。

立法、預算、同意、條約批准、聽證、調查、彈劾權等。

立法、預算、質詢、調查、同意、內閣施政報告、違憲審查權等。

立法權、質詢權、人事同意權、緊急命令追認權、彈劾權、罷免權等。

 






































政府間爭議處理相關規定
:

1.中央與地方權限有爭議時:除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十條列舉事項外 ,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 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決之。     (憲法111)

2.中央與直轄市、縣 () 間,權限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院會議決之。 (地方制度法77)

3.直轄市間直轄市與縣 () ,事權發生爭議時,由行政院解決之。 (地方制度法77)

4. 與鄉 (鎮、市) ,事權發生爭議時,由內政部解決之。 (地方制度法77)

5. (鎮、市) ,事權發生爭議時,由縣政府解決之。 (地方制度法77)

6.當縣市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時,係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裁處。

(1)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2)自治規則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3)委辦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4)第一項及第二項發生牴觸無效者,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予以函告。第三項發生牴觸無效者,由委辦機關予以函告無效。

(5)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地制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