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冊第五課政黨政治與選舉制度講義 | 講義及學習單

2010-11-03 20: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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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課  政黨政治與選舉制度  講義

班級       座號         姓名          

壹、                政黨政治(Party Politics):

政黨政治即透過政黨間的選舉競爭,來達成政權的和平轉移。政黨政治存在的條件:政黨必須可以合法的存在、政黨彼此間必須過選舉來進行公開的競爭、經由政黨間的選舉競爭可以達到政權的和平轉移。

一、政黨的定義與功能

()政黨(party):指一個政治社群中由一群志同道合的人依人民團體法所組合的政治團體。這一群人有共同的特殊目的、意識形態、利益或政治理想。最早的政黨是英國光榮革命前後所成立的「托里」(Tory)和「輝格」(Whig)兩派,前者代表封建時期的貴族和地主階級的利益,後者反映的是新興工業團體的意見,分別是「保守黨」和「自由黨」的前身。

國民黨、民進黨黨綱比較表

中國國民黨黨綱

民主進步黨黨綱

1.      捍衛主權,發展精進自主的國防外交

2.      掃除貪腐,實現廉潔效能的民主憲政

3.      鬆綁開放,重振繁榮進步的台灣經濟

4.      扶助弱勢,建立公平正義的安和社會

5.      創造雙贏,開展互利互惠的兩岸關係

6.      永續發展,落實治山防洪的災害防救

7.      尊重差異,加強全體國民的人權保障

8.      朝野和解,促進良性發展的政黨政治

9.      黨務革新,強化多元民主的政黨力量

10.  政府再造,打造靈活有力的政府組織

基本黨綱:

1.  建立主權獨立的台灣共和國

2.  民主自由的法政秩序

3.  成長均衡的經濟財政

4.  公平開放的福利社會

5.  創新進不的教育文化

6.      和平獨立的國防外交

主張:

1.  和平尊嚴的台灣主權

2.  公平開放的福利國家

3.  開創夢想的政策先驅

4.      務實前瞻的中國政策

 

()政黨的特徵

1.政黨爭取並運用政治權力:以維持或增進參與者的共同利益或政治理想。

2.政黨具有組織性:為了達成組織目標與維持組織的存續,會設立領袖與幹部並組織黨員為不同的單位。

3.政黨是自主性的團體:它從事候選人的提名和競選,以期獲得並施行對政府的人是與政策的控制。

 

()政黨功能

1.匯集與反映民意要求:將多種民意整合為一,並加以反映,以影響政府政策的決定。

2.甄選與培植政治人才:政黨的主要任務(功能)在贏得政治權力,以組政府。因而,必須甄選培養政治領導人才,透過政黨提名與助選,成為政府組織的成員。

3.擬定與實現政治理想:政黨根據政治理想擬定正綱與政見,透過宣傳與競選,爭取人民的支持。若贏得選舉取得執政權,就可以將政治理想與目標落實於政策中;若未能勝選,則也能藉此影響民眾的觀念。

4.組成或監督政府:贏得選舉的政黨成為執政黨,組織政府,並負執政的責任,以增進人民的福祉、國家競爭力,並為繼續贏得執政而努力;敗選的政黨成為在野黨,則可批評政府的缺失,監督執政,並提出更好的方案,以其扮演忠誠的反對黨,期待贏取下次執政的機會。

5.促進政治社會化:政黨可透過宣傳、演講、發傳單等方式向人民表達政治主張,使民眾了解與支持,進而對政治產生興趣,並了解政治運作的方式。

 

二、政黨制度(party systems)的類型

() 依政黨數目和競爭性質:

1.非競爭性政黨制度:無論政黨數目多少,能真正從事政治活動的只有一個政黨,其餘政黨是不能合法從事競爭活動。

(A)一黨極()權制:如中共、北韓等共產國家,只有共產黨可以公開活動、壟斷政制權力。

(B)一黨威權制:國家權力為一個獨占性並有意識形態的政黨定向的政黨所掌握,該黨內部的統治是威權體制領袖具有絕對的權威在該黨統治之下,其他小黨活動有限,不能威脅到執政者的權力,如:西班牙的長槍黨(Falange)的統治。

(C)一黨多元制:一黨獨享政權力,但該政黨在組織上是多元的,政治見解也較實際,其他政治團體的關係是採取容忍的態度,如:墨西哥的執政黨革命建制黨(Party of Revolutionary InstitutionsPRI)即是,故有人稱墨西哥為「一黨民主」的國家。

2.競爭性政黨制度:無論是何種政黨制度,政府的權力是政黨以公平、公正的競爭方法(選舉)來決定的。

(A)一黨優勢制

a.定義:一國之內始終有一大政黨長期贏得執政權或在國會掌握絕對多數的席位,其他政黨也有合法存在競爭的機會。如:日本1990年代前的自民黨、新加坡的人民行動黨、印度的國大黨,我國在2000年前也是由國民黨一黨獨佔優勢。

b.優點:有助於政治穩定,能吸收政治菁英為國服務,並能有計畫地制定長期的國家發展政策;

c.缺點:決策缺乏民意輸入,民主性不足,倘若民意監督較弱,將容易造成政治的腐化。

(B)兩黨制

a.定義:是指一個國家有兩個主要的政黨和平的交替執政,兩黨實力互有消長,維持「一黨在朝,一黨在野」的情況,其他小黨則很少有機會取得執政的權力。如美國、日本、現今的我國。

b.特徵:定期間內,指有兩個具備執政潛能的政黨相互競爭,不時交替執政,且都具有單獨執政的能力。

c.優點:兩大黨都有執政的機會,政治較趨於理性和穩定,一朝一野相互監督,責任政治分明。

d.缺點:交互執政,政策易趨於短期考量,難做長期規劃,而且制衡性強,容易形成政治僵局。

(C)多黨制

a.定義:一個國家的政府因為沒有任何一個政黨可以獲得國會過半席次,不能單獨執政,而必須透過政黨協商後,妥協出由哪幾個政黨共組聯合執政。例如:義大利、比利時、以色列、法國。

b.優點:較民主、制衡強。

c.缺點:容易導致內閣更迭頻仍,政府人事不安、政治不穩定。

()依政黨起源:

1.內造政黨:指由議會中的一些團體或議員,基於共同利益或政治信念,相互結盟而逐漸組織成。

2.外造政黨:指經常由一些社會團體,透過既有的資源,將本身的組織直接轉化、擴充為政黨。

政黨類型

內造政黨

外造政黨

政黨約束力

較分權、自主性強、紀律較弱、組織不嚴謹。

較中央集權、自主性較弱、有紀律、有組織。

政黨角色

黨團在議會中扮演重要角色

議會中黨團影響力較小

政黨活動

爭逐議會席次為主要政黨活動、重視選舉。

雖也重視選舉,但只是為實現政治目標的方法之一。

 

()依政黨功能分:

1.掮客性政黨(代表性政黨):指政黨以代表社會中個別團體或特定選民的利益與意見為基本任務,如:國民黨、民進黨。

2.理念性政黨(整合性、使命性政黨):指抱持一種主義(意識形態),以各種強烈的主張要實現某種使命,而且積極整合並動員選民的政黨,如:共產黨、社會黨。

 

三、政黨與政府:單獨執政、聯合執政。

政黨與政府

單獨執政

聯合執政

定義

主要發生在非競爭型政黨制度的一黨極()權制度和競爭型政黨的一黨優勢制、 兩黨制。

主要發生在多黨制的國家。

優點

朝野責任分明,政府人事安定、政治穩定,也較能符合民主政治多數統治的原理。美國兩黨制和新加坡一黨優勢制都有此特點。

能有較多的政黨進入執政團隊,獲得支持的來源較為廣泛,對於多黨制的國家而言,有利於政府的順利組成。

缺點

若無較強的監督制衡機制,政治易趨於腐化。

各政黨利益與主張不一,容易發生倒閣造成政治不穩定。

 

貳、選舉制度

一、選舉的意義與功能:

()選舉的意義:選舉是選民以投票方式選出政治領袖或代議士的一種政治制度。其主要的意義是公民基於自由意志依法選出一個人或少數人擔任政府職位的過程,所以,選舉不但是人民政治參與的基本方式,也是政府組成取得正當性的方法,此外,選舉也是以「數人頭代替打破人頭」解決衝突的機制。

()選舉的功能

1.是人民參與政治的途徑,透過選舉人民得以推舉政治的賢才,是人民影響決策的機會。

2.經由選舉政府建立統治的合法基礎,並為施政作為負責。

 

()選舉權行使的原則:

1.普通原則:凡是符合行使公民權資格的公民皆有投票權,不可另設財產、教育程度的限制。

2.平等原則:每個公民領的選票數相同,且票票等值。

3.直接原則:公民直接參與投票選出支持的候選人,不需先行選出投票代表,再由代表投票。

4.無記名原則:即秘密投票,選票上不需加註投票者的姓名,也禁止他人窺探自己的投票對象。

 

二、 選舉制度的類型

選舉

制度

常見

制度

      

選舉制

度施行

相對多數制

選區內最高票或較多票者就能當選。

我國所有選舉

單一選區相對多數制

一個選區只選出一個當選人,得票最多的為當選人。不利小黨及獨立參選人。

我國總統、縣市鄉鎮市長

複數選區相對多數制

一個選區有兩個以上當選人,又稱大選區制,視應選出名額,候選人以得票數的高低「依次」當選。其所採取的方法有每一位選民只能投一票或一票以上兩種。有利小黨及獨立參選人。

我國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

絕對

多數制

候選人當選票數必須超過全部有效票的1/2 。此制可確保當選者具有較高的民意支持度。

法國總統

*相對多數一輪投票制

採相對多數制者,只要投一次票,就可以產生定額當選人。

我國所有選舉

絕對多數兩輪投票制

採絕對多數制者,第一次投票當選人得票未過半,就必須由第一輪投票中最多的前二名候選人參加競選,進行第二輪投票,才可以產生定額當選人。

法國總統

多數 (複數選區用)

單記非讓渡法

不論應選名額是幾名,每一選舉人只能在選票上圈選一人,而且不管候選人得多少票,均不能將多餘的選票移轉或讓渡給其他候選人。(當選人一人)

我國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  

連記法

全額連記法:每一選舉人按應選名額全部圈選。(當選人二人以上)

美國部分市級議會、巴勒斯坦、馬爾地夫

限制連記法

每一選舉人按應選名額圈選一部分,不圈選全部人數以示限制,其連記數額以當選人總額之過半數為原則。(當選人三人以上)

西班牙上議院

比例

代表

又稱政黨比例代表制或名單比例代表制。各政黨將其推薦候選人列一名單供選民選擇,選民就各政黨所提出的名單投票給某政黨,然後再依各政黨得票率依比例分配各政黨當選名額,最後由各政黨決定其當選人。一般得票率低於5%,則無法獲得席位。

瑞士、荷蘭、比利時、奧地利、冰島、盧森堡、挪威、以色列等。

混合

採多數決制和比例代表制的混合。每一選舉人有兩張選票稱為兩票制,一張選票是用來選候選人、用來決定各選區區域立委由誰當選,另一張選票是用來投給你支持的政黨,用來在選舉結束後把各政黨的全國得票數合計、再按政黨得票比例分配全國不分區立委的當選席次。兩票制又可以分為並立制與聯立制(補償制)

 

 

 

 

 

 

 

 

 

 

 

 

 

 

 

 

 

 

 

 

 

 

 

 

 

 

 

 

 

 

 

 

 

 

 

 

 

並立制:日本國會議員

聯立制:德國眾議。

 

三、我國選舉制度分析

公職人員的類型

任期

選舉制度

行政首長

中央

總統與副總統

4

單一選區

相對多數制

地方

直轄市長

縣市長

鄉鎮市長

村里長

民意代表

中央

立法委員

4

「並立制」混合投票制(單一選區兩票制)

地方

直轄市議員

複數選區相對多數制

縣市議員

鄉鎮市民代表

參、選舉活動(詳參課本頁109-114)

一、選舉活動的法律規範: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刑法專章規範、集會遊行法、政治獻金法、社會秩序維護法、噪音管制法等。

()規範事項:競選活動法定期間、競選經費最高限額、競選經費的捐贈限制、競選宣傳活動限制等。

二、影響選民投票行為的因素

()影響投票率的因素 :社會因素、心理因素。

()選民投票取向:政黨取向、候選人取向、政見取向等。

三、選舉文化的改善:改革選舉制度、訂定周詳選舉規則並嚴格執法、政黨走向民主化、提升選民素質等。

 

肆、公民投票(詳參課本頁115-119)

一、公民投票與民主政治

()公民投票:由人民直接對「事」做決定。是直接民主的實踐、是民主政治的一種制度。

()公民投票運作:

1.憲法保障的創制、複決權。

2.公民投票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

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法律之複決。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四、憲法修正案之複決。

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地方自治法規之複決。

二、地方自治法規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預算、租稅、投資、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由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 為之。

第 4 條

公民投票,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30

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投票人數達全國、直轄市、縣 () 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即為通過。
投票人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或未有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均為否決。

 

()公民投票是實現「民意政治」、確保「主權在民」的手段。

 

二、公民投票的優缺點:

()優點:彌補代議政治之不足、實現主權在民的理念、化解黨爭與社會歧見、提升民主品質、有助於維持社會安定。

()缺點:人民不一定能理性決策、缺少民主政治的制衡關係、討論空間可能被窄化簡化、無法確保決策品質、可能製造社會對立不安、淪為利益團體或政府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