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課 兩岸關係 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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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兩岸關係的演變
一、分治的歷史與現實:大致可以分為軍事衝突、和平對峙、民間交流及和平發展四個階段。
從政策面分析兩岸關係的演變
時期 |
大陸地區 |
臺灣地區 |
軍事衝突
(1949-1978年) |
1.1949-1970年:血洗台灣、武裝解放臺灣:
(1)1949.10.24古寧頭大戰
(2)1955.1.18.血洗一江山、1955.2.13.大陳島戰役
(3)1958.8.23.八二三砲戰(之後仍維持對金馬實施「逢雙不打」的砲擊,象徵內戰未終止。)
2.1971-1978年:加入聯合國,雖不放棄武力攻台,但較轉向和平統一作戰。例如:向華僑呼籲回歸祖國、爭取國際信任與支持。 |
1.1949-1970年:漢賊不兩立、解救大陸同胞:「一年準備、三年掃蕩、五年成功」、「反共復國」
(1)1954年與美簽訂「中美共同防禦條約」雖已斷絕反攻大陸的可能,但仍於1962-63年想利用中國天災及中蘇對立打動反攻作戰。
(2)1965.8.6.八六海戰、 1965.11.13.烏坵海戰
(3)1966年也曾趁文化大革命及美越戰爭的機會打回大陸。最後仍趨於政治現實而改採:七分政治、三分軍事的政治作戰,「反攻大陸」改為「反共」或「光復」。
2.1971-1978年:被迫退出聯合國後,改採「革新保台」政策,以政治反攻代替軍事作戰,以經濟建設成果來「反共」,不與中共叛亂集團妥協,結合大陸人民推翻匪偽政權,重建三民主義的新中國。 |
和平對峙
(1979-1987年) |
1.1979-1983年和平統一祖國:
(1) 1979年元旦中美正式建交,鄧小平發表「告台灣同胞書」:承認台灣是一個經濟實體,倡議「三通四流」(通商、通郵、通航及經濟、文化、科技、體育交流) 。停止對金馬砲擊。
(2) 1981年葉劍英發表「關於台灣回歸祖國,實現和平統一的方針」 (葉九條),要求國共進行談判,實施第三次合作,台灣是地方性的特別行政區,主張維持台灣自治現狀,但不能有主權外交關係。
(3) 1983年鄧小平也發表統一意見,已初具「一國兩制」意涵。
2.1984-1987年一國兩制:
(1)一個中國、和平統一、一國兩制、不放棄使用武力:主要內容包括:國共兩黨對等談判、三通四流、台灣是地方政府高度自治、現行經濟社會制度不變、反對一國兩制以外的各種模式。
(2)具體做法:外交孤立、武力威嚇、以通促統、以民逼官以商圍攻、治安擾亂、製造分化對立、民族感情號召。 |
1.1979-1986以「三不政策」(不妥協、不談判、不接觸)回應中國的策略:
(1)1981年以三民主義統一中國作為宣示準則,展現台灣政治經濟成就中國的四個現代化。
(2)1985年行政院宣布對中國轉口輸出採取「不接觸、不鼓勵、不干涉」原則,默許間接貿易。
2.1987年解嚴,採漸進式開放政策:
(1)1987年11月開放大陸探親
(2)開放文物、出版和間接貿易。
(3)以促使中國成為民主自由的現代化國家,而非取代中共政權。 |
民間交流
(1987-2008年) |
1.1991年12月成立「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海協會)、「國家對台灣事務辦事處」 (簡稱國台辦)
2.1993年國務院發表「台灣問題與中國統一白皮書」:直接以兩岸已進入「一國兩制」來處理台灣問題,反對台灣用分裂國家或兩個對等政治實體模士與其抗衡;允許台灣可以有對外的非政府關係。
3.1994年3月31日千島湖事件:千島湖事件大陸草率蠻橫的處理方式,使得台灣人民在解嚴終止動員戡亂以後,再次興起了強烈的反共情緒。大幅提高了台灣人對台獨的支持度,成為台灣民眾對中國看法的一次重要轉折點。台灣陸委會於4月12日宣佈「即日起暫時停止兩岸文教交流活動」、「自5月1日起停止民眾赴中國旅遊」。中華民國經濟部停止審核批示赴中國大陸的投資案、中華民國教育部停止台灣和中國大陸之間的文教交流,旅行業也停止出團到中國去旅遊;可以說,海峽兩岸之間的交流活動幾乎全告中斷。
4.1995年1月江澤民發表「江八點」: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實現和平統一,反對分裂分治;強調藉由中華文化做橋樑,進行經濟以外的文化整合;努力實現和平統一,中國人不打中國人;兩岸領導人互訪等。
4.1996年中共導彈演習引發台海危機:因應李登輝以總統身分訪問美國康乃爾大學及總統直選,中國對「一個中國」的定義不斷緊縮,兩岸關係陷入低潮,且引發台灣海峽飛彈危機。
5.2005年3月胡錦濤發表「胡四點」: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絕不動搖;爭取和平統一的努力絕不放棄;第三,貫徹寄希望於台灣人民的方針絕不改變;第四,反對台獨活動絕不妥協。
6. 2005年3月14日通過反國家分裂法: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臺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臺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臺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國家主張通過臺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等。台灣各政黨共同發起「326護台灣大遊行」,號召台灣各界參與大遊行,做為台灣民間對於反分裂國家法的回應,主要訴求為反反分裂、台灣前途應由台灣人民自行決定,不容他人代為決定。 |
1.1990年總統府設置「國家統一委員會」。1990年九月,兩岸的紅十字會簽訂雙方民間團體的第 一個協議-「金門協議」,以處理大量大陸偷渡客的遣返問題。
2.1991年1月行政院成立陸委會、2月成立「海峽交流基金會」(海基會),3月行政院通過「國家統一綱領」,提出「一個中國、兩個對等政治實體」的架構,來定位 兩岸關係;5月1日終止「動員戡亂臨時條款,正式從法律層面宣告國共內戰狀態的結束。國家綱領將統一階段分為:近程(交流互會、互不否定對方為政治實體)、中程(互信合作、建立官方溝通管道、推動高層互訪)、遠程(協商統一、依照人民意願共商統一大業)。
3.1992年7月通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為政府處理兩岸關係奠定了法理基礎。
4.1993年4月辜汪第一次會談:為了建立有效的聯繫管道,雙方更同意於在新加坡舉行董事長(會長)層次的會談。會談中,辜振甫與汪道涵兩位先生正式簽署「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 兩岸掛號函件查詢、補償事宜協議」、「兩會聯繫與會談制度協議」以及「辜 汪會談共同協議」,為兩岸事務性會談及制度化互動奠定了基礎。
5.1994年陸委會公布「台海兩岸關係說明書」:提出在和平統一之前,主張以理性、和平、對等、互惠四項原則處理兩岸關係。
6.1995年4月李登輝發表「李六條」: 在兩岸分治的現實上追求中國統一;兩岸平等參與國際組織;當中共正式宣布放棄對台澎金馬使用武力後,即在最適當的和平談判時機;大陸當局應表現善意,聲明放棄對台澎金馬使用武力;增進兩岸經貿往來,發展互利互補關係;以中華文化為基礎,加強兩岸交流等。
7.1996年戒急用忍政策: 1994年底人民幣大幅貶值45%,中國大量吸引各國投資、東亞各國資金開始失血。1996年8月,李登輝在國民大會指出,「以中國大陸為腹地建設亞太營運中心的論調必須加以檢討」。同年9月14日,李登輝即提出「戒急用忍」主張,之後並明確界定:「高科技、五千萬美金以上、基礎建設」三種投資應對大陸「戒急用忍」,以免臺灣喪失研發優勢以及資金過度失血。此項政策發表後,即遭到工商業界的質疑,並引發「國家及社會安全與企業利益間如何取得平衡」的辯論。2000年陳水扁當選總統後,適逢世界經濟不景氣,產業界方面要求鬆綁「戒急用忍」政策聲音加劇,而陳水扁也將「戒急用忍」政策改為「積極開放,有效管理」。2006年,陳水扁在元旦談話中把「積極開放,有效管理」宣傳改為「積極管理,有效開放」。
8. 兩國論:1999年7月9日李登輝接受「德國之聲」訪問時,被問到兩岸關係除了「台灣獨立」或「一國兩制」之外,是否還有其他方案?提出「特殊的國與國關係」,對兩岸關係做一個詮釋。內容大致:1991年以後修憲之後,已將國家領土範圍限定於台、澎、金、馬,正、副總統與國會議員也僅由台灣地區人民直接選出,並也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合法性。兩岸關係早就已經是「國家與國家」,或「至少是特殊的國(state)與國(state)的關係」,而非「一合法政府、一叛亂政府」,或「一中央政府、一地方政府」的「一個中國」內部關係。
9.「四不一沒有」:2000年陳水扁總統就職演說提出「四不一沒有」,「四不」是指不宣佈獨立、不更改國號、不推動兩國論入憲、不推動改變現狀的統獨公投;「一沒有」是指沒有廢除國統綱領與國統會的問題。為回應中國於通過反國家分裂法,2006年2月27日宣布終止國家統一委員會的運作及國家統一綱領的適用。
10.「一邊一國」:2002年8月2日陳水扁總統透過視訊向「世界台灣同鄉會」與會者,提及「我們必須要認真思考,要走自己的路,走我們台灣的路,走出我們台灣的前途。…我們自己台灣的路就是台灣的民主之路、台灣的自由之路、台灣的人權之路、台灣的和平之路…台灣不是別人的一部分,不是別人的地方政府、別人的一省,台灣也不能成為第二個香港、澳門,因為台灣是一個主權的國家。簡言之,台灣跟對岸中國一邊一國,要分清楚。」 |
和平發展期
(2008年迄今) |
1.2008年12月31日胡錦濤發表「胡六點」: 恪守一個中國,增進政治互信;推進經濟合作,促進共同發展;弘揚中華文化,加強精神紐帶;加強人員往來,擴大各界交流;維護國家主權,協商對外事務;結束敵對狀態,達成和平協議。
2.2009年3月溫家寶在全國代表大會作施政報告時表示:「中國政府願意通過協商對臺灣參與國際組織活動問題,作出合情合理的安排。」
3.2010年3月12日溫家寶「讓利說」:加強兩岸經貿關係,以「加強合作、互利共贏」為原則。 |
1.2008年5月20日馬英九總統就職演說: 提出「不統、不獨、不武」、「外交休兵」與重啟兩岸海協會與海基會協商機制等。
2.2008-2010年歷次「江陳會」,陸續簽署兩岸各項協議,如開放大三通、金融業、保障智慧財產權、經貿合作等,以更保障台灣權益,並促進台灣經貿發展。 |
二、歷次「江陳會」要點:
會議 |
時間 |
地點 |
議題 |
主談人 |
會議結果 |
第一次江陳會談 |
2008年6月11日至14日 |
北京 |
就「兩岸包機」及「大陸人民來台觀光」兩項議題進行協商 |
江丙坤、
陳雲林 |
1.兩岸兩會正式恢復制度化對話協商機制。2.簽署「海峽兩岸包機會談紀要」及「海峽兩岸關於大陸居民赴台灣旅遊協議」。3.為未來兩會協商議題作了後續安排。4.為未來兩岸交流與合作提出方向。5.強化兩會對話及交流。6.陳雲林同意適時回訪。 |
第二次江陳會談預備性磋商 |
2008年10月27日 |
深圳 |
磋商兩岸空運、海運、郵政及食品安全四項議題及陳雲林來台相關事宜 |
高孔廉、鄭立中 |
確立兩岸空運、海運、郵政及食品安全四項協議文本主要內容及架構與陳雲林來台主要行程。 |
第二次江陳會談 |
2008年11月3日至7日 |
台北 |
協商兩岸空運、海運、郵政及食品安全四項議題及後續商談議題 |
江丙坤、陳雲林 |
1.簽署「海峽兩岸空運協議」、「海峽兩岸海運協議」、「海峽兩岸郵政協議」及「海峽兩岸食品安全協議」四項協議。2.針對前次2項協議進行檢討及提出改善方向。3.為未來兩會協商議題進行安排。4.確認兩會各層級人員制度化聯繫、交流方式,強化兩岸制度化協商機制。 |
第三次江陳會談預備性磋商 |
2009年4月17日至19日 |
台北 |
1.磋商兩岸共 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金融合作、定期航班及陸資來台投資四項議題;2.磋商安排海基會協商代表團赴大陸訪問行程 |
高孔廉、鄭立中 |
1.確立「海峽兩岸共 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與「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三項協議文本主要內容及架構。2.對於陸資來台投資議題建立基本共識。3.商定海基會協商代表團赴訪主要行程。 |
第三次江陳會談 |
2009年4月25日至29日 |
南京 |
1.協商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金融合作、定期航班及陸資來台投資四項議題;2.為兩會下階段優先協商議題進行安排 |
江丙坤、陳雲林 |
1.簽署「海峽兩岸共 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MOU)與「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三項協議,並對於陸資來台投資議題達成共識。2.針對兩會去年簽署之六項協議執行情形進行檢討並提出改善方向。3.對於兩會下階段優先協商議題達成共識。4.持續推動兩會組團互訪之交流活動。 |
第四次江陳會談預備性磋商 |
2009年12月9日至10日 |
福州 |
1.磋商兩岸「農產品檢疫檢驗」、「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漁船船員勞務合作」、「標準計量檢驗認證合作」四項議;2.磋商安排海協會協商代表團來訪日程題 |
高孔廉、鄭立中 |
1.對於兩岸「農產品檢疫檢驗」、「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漁船船員勞務合作」、「標準計量檢驗認證合作」等四項議題達成多項共識。2.商定海協會協商代表團來訪主要日程。 |
第四次江陳會談 |
2009年12月21日至25日 |
台中 |
1.協商兩岸「農產品檢疫檢驗」、「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漁船船員勞務合作」、「標準計量檢驗認證合作」四項議題;2.為兩會下階段優先協商議題進行安排 |
江丙坤、陳雲林 |
1.簽署「海峽兩岸農產品檢疫檢驗協議」、「海峽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協議」、「海峽兩岸標準計量檢驗認證合作」三項協議。2.針對兩會去年以來簽署之九項協議執行情形進行檢討並提出改善方向。3.對於兩會下階段優先協商議題達成共識。4.持續推動兩會組團互訪之交流活動。 |
第五次江陳會談預備性磋商 |
2010年6月23日至25日 |
台北 |
1.磋商兩岸「經濟合作架構」、「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兩項議題;2.磋商安排海基會協商代表團赴大陸行程 |
高孔廉、鄭立中 |
1.確立「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與「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兩項協議文本主要內容及架構。2.商定海基會協商代表團赴陸主要行程。 |
第五次江陳會談 |
2010年6月28日至30日 |
重慶 |
1.協商兩岸「經濟合作架構」、「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兩項議題;2.為兩會下階段優先協商議題進行安排 |
江丙坤、陳雲林 |
1.簽署「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與「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兩項協議。2.針對兩會已簽署之十二項協議執行情形進行檢討並提出改善方向。3.對於兩會下階段優先協商議題達成共識。4.持續推動兩會組團互訪之交流活動。 |
1.「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MOU):為了促進海峽兩岸金融交流與合作,推動兩岸金融市場穩定發展,便利兩岸經貿往來,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就兩岸金融監督管理與貨幣管理合作事宜。
(1)一般MOU:兩國或兩家公司要談合作或投資,在初期階段所簽訂的國際契約,除非在內容有特別約束規範,否則在法律上不具效力。大體上,簽訂內容包括「願意共同監理、資訊交換、資訊保密與持續合作」等。
(2)兩岸金融MOU:台灣與中國大陸,特別針對金控、銀行、證券期貨、保險等金融產業,簽訂實質對等的互惠往來契約。
2.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遵循平等互惠、循序漸進的原則,達成加強海峽兩岸經貿關係的意願;雙方同意,本著世界貿易組織(WTO)基本原則,考量雙方的經濟條件,逐步減少或消除彼此間的貿易和投資障礙,創造公平的貿易與投資環境;透過簽署「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進一步增進雙方的貿易與投資關係,建立有利於兩岸經濟繁榮與發展的合作機制。為何要簽ECFA呢?2010年元旦中國∕東協自由貿易區(簡稱東協加一)正式上路,中國大陸對東協的平均關稅將從目前的9.8%降至0.1%,反觀台灣出口至大陸的貨品平均還要繳納9.8%的關稅,對台商來說,形成不公平的對待,以2009年為例,台灣出口至大陸約1,000億美元,繳納關稅高達90餘億美元,而大陸出口至台灣大約350億美元,以台灣進口平均關稅4%,大陸卻只要負擔14億餘美元的關稅,如果兩岸簽署ECFA,不但有助於台灣跟其它國家競爭,而且台灣平均關稅較大陸低,雙方若互免關稅,對台灣產品出口也有利,因此,加入ECFA乃是必然的趨勢。所以,政府推動和中國大陸簽署ECFA主要有三個目的:
(1)要推動兩岸經貿關係「正常化」。目前雖然兩岸都是WTO的成員,但是彼此之間的經貿往來仍有許多限制。
(2)要避免我國在區域經濟整合體系中被「邊緣化」。區域經濟整合是全球的重要趨勢,目前全世界有將近247個自由貿易協定,簽約成員彼此互免關稅,如果不能和主要貿易對手簽訂自由貿易協定,我國將面臨被邊緣化的威脅,在重要市場失去競爭力。而中國大陸是目前我國最主要的出口地區,與中國大陸簽署協議並有助我國與他國洽簽雙邊自由貿易協定,可避免我被邊緣化。
(3)要促進我國經貿投資「國際化」。陸續與中國大陸及其他國家簽署協議或協定,可助台灣融入全球經貿體系,並吸引跨國企業利用我國作為進入東亞的經貿投資平台。
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主要內容:
(1) 協議的內容將由兩岸雙方協商決定,參考東協與中國大陸全面經濟合作架構協定及我方的需求,其內容可能包括商品貿易(排除關稅和非關稅障礙)、早期收穫、服務貿易、投資保障、防衛措施、經濟合作,以及爭端解決機制等。
(2) 定位:不採港澳模式,也非一般的「自由貿易協定(FTA)」,而是屬於兩岸特殊性質的經濟合作協議,不違背世界貿易組織(WTO)精神;只規範兩岸經濟合作事項,如同兩岸已簽署的海空運等九項協議,不涉及主權或政治問題。
(3) 協商基本原則:協商時我方將秉持對等、尊嚴、公平的原則,絕對不會自我矮化。另外,政府將依據馬總統之承諾,不會進一步開放中國大陸農產品進口及不開放中國大陸勞工來台工作;並將以符合「國家需要」、「民意支持」、「國會監督」三原則推動。
3.MOU就像是入場券,讓金融業者得以進入中國市場,總算擁有和其他外資「同等」規格的待遇。但當具有「自由貿易協定」精神的ECFA簽訂後,入場券可望升級為VIP招待券,台資將享有「優於」外資的待遇。簽署MOU、ECFA之後,
(1)台灣金融業赴中國影響:
金融業 |
之前 |
MOU之後 |
ECFA之後 |
銀行業 |
已有7 家銀行設立辦事處,但無法實際承作金融業務 |
1. 未設點者,成立辦事處2 年後即可升級。
2. 已設辦事處者,可升格為分行或子行,但仍有金額與門檻限制。 |
辦事處升格子行後,可望跳過「開業3年、連續2 年獲利」的蹲馬步門檻,直接獲准承辦人民幣業務。 |
證券業 |
已有13家券商設立辦事處,但無法實際承作金融業務 |
辦事處得以升格為分支機構,但須與中國券商合資;合資後,可望協助台商在中國證券市場籌資。 |
辦事處升格後,無須合資,可以全資持股,營業範圍比照當地證券商,不受限制。 |
保險業 |
已有3家壽險及1家產險業者與中國業者合資執業 |
設點門檻不會因MOU簽訂而受影響。 |
「532」門檻有望降低,有利台灣更多業者赴中國開辦業務。 |
註:532門檻指母公司總資產至少50億美元、設立時間超過30年、成立辦事處滿2年以上。
(2)中國金融業來台灣影響:
金融業 |
之前 |
MOU之後 |
銀行業 |
無法來台執業。 |
可來台執業,並比照渣打、匯豐、花旗等外資銀行,開辦存放款等相關業務。 |
證券業 |
無法來台執業、中國合格的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可在台開戶,但投資台股上限為3%。 |
可望來台設立分支機構、QDII 投資台股上限將放寬到10%。 |
保險業 |
無法來台執業。 |
可來台執業,並可間接投資台灣保險業者,取得其股權。 |
|
註:QDII:(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s),即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是在目前人民幣資本項下不可自由兌換條件下,允許經認可的境內合格機構參與境外資本市場投資的一項制度安排,即允許在資本帳項未完全開放的情況下,內地投資者往海外資本市場進行投資。 若完全開放,則此制度就沒有存在的必要。
二、目前兩岸關係的問題
(一)政經體制的差異
政經體制 |
大陸地區 |
台灣地區 |
經濟制度 |
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 → 資本主義 |
民生主義 → 資本主義 |
政治制度 |
威權政治 |
民主政治 |
(二)主權認定的爭議:
1.大陸:一個中國原則 VS. 台灣:台灣主權獨立
2.中華人民共和國 VS. 中華民國
(三)缺乏互信基礎:
1.文攻武嚇、國際打壓:
大陸:若主張台獨,不放棄武力犯台 VS. 台灣:台灣未來由2300萬人民決定
2.文化差異:兩岸分隔60餘年,文化認知有差異。
(四)互動模式要求不同:
大陸:以經促統 VS. 台灣:兩岸經貿互動適度適量
(五)兩岸關係定位不同
大陸:兩岸是國內關係 VS. 台灣:爭取兩岸關係變成國際議題
貳、兩岸未來展望
一、國際政治的影響
國家/國際組織 |
具 體 影 響 |
美國 |
1. 美台關係:1954年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後因1979年元旦美台斷交而廢除,1979年4月美國會通過台灣關係法。
2. 美中關係:1972年上海公報、1979年中美建交公報、1982年八一七公報。1997年江澤明訪美柯林頓重申「三不政策」:不支持台灣獨立 , 不支持一中一台 , 以及不支持台灣加入聯合國的口頭允諾作為江澤民訪美的禮物。 |
聯合國 |
1.1971年通過2758號決議文,確認「中國政府是唯一且合法代表中國的政府,聯合國認定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在「漢賊不兩立」的狀況下,中華民國主動宣布退出聯合國。1993年起我國即不斷努力,希望藉由友邦的提案,能成為其觀察員或重返聯合國;2008年並於總統大選時,進行「重返聯合國」公投,可惜沒有通過。
2.2007年聯合國祕書長潘基文(Ban Ki-moon)在回答有關台灣加入聯合國問題時重申:「聯合國是由主權國家組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是聯合國會員國,台灣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 |
歐洲聯盟 |
1.1998年歐盟批准與中國建立全面夥伴關係。
2.2001年歐盟與中國建立全面夥伴關係,確認「一個中國」原則,並未將台灣視為一個主權國家。
3.2007年7月26日歐盟負責外交和安全政策的高級代表索拉納的發言人克里斯蒂娜‧加拉赫26日強調,歐盟堅持一個中國政策,歐盟各成員國反對臺灣加入聯合國的企圖。這位發言人同時指出,海峽兩岸在直航、減少貿易壁壘、增加投資以及增進人員往來等方面已取得了進展,只有開展對話、務實合作和建立互信才是成功推動兩岸關係的途徑。
4.2008年9月19日歐盟輪值主席國法國以歐盟名義發表聲明,重申堅持一個中國政策。聲明說,「歐盟重申堅持一個中國政策,反對台灣成為任何一個需要以國家身份加入的國際組織的成員。」聲明還說,「歐盟歡迎海峽兩岸近來改善關係的努力,尤其是雙方在航空與旅遊領域簽訂的協議。歐盟很高興看到雙方有意願在未來繼續和擴大這些交流,這將有助於東亞地區的穩定與安全。」
5.2010年11月歐洲會議通過台灣申請免申根簽證案,包括比利時、荷蘭、盧森堡、法國、德國、西班牙、葡萄牙、奧地利、義大利、希臘、丹麥、瑞典、挪威、芬蘭、冰島捷克、匈牙利、波蘭、斯洛伐克、拉脫維亞、愛沙尼亞、立陶宛、馬爾他、斯洛維尼亞,以及瑞士等25個國家,自2011年1月起持中華民國護照到這些國家免簽證。 |
東南亞國家協會(汶萊、印尼、柬埔寨、寮國、緬甸、馬來西亞、菲律賓、新加坡、越南、泰國) |
1. 由於我國與東協國家沒有正式外交關係,透過經貿往來,避免被中國邊緣化。
2. 2010年兩岸簽署ECFA後,希望能與各國近一步簽訂FTA(自由貿易協定」。2010年8月5日我國與新加坡簽訂洽簽FTA的意向書,這是我國在簽訂ECFA之後,第一個重要貿易國家與我國洽簽FTA;官員強調,未來陸續將會有其它國家與我國洽簽FTA。台灣是以在WTO下的全名「台澎金馬個別關稅領域(簡稱中華台北)」與新加坡推動經濟合作協議之簽署。 |
日本 |
1. 美日安保條約,將美日共同防禦區域擴及日本周邊與亞太地區,台灣涵括在其內。
2. 由於中國部分民眾的「反日情結」,影響日本與中國經貿關係,日本將台灣視為前進大陸的跳板。尤其是簽署ECFA之後,日本投資台灣有增加的趨勢。 |
韓國 |
1. 南韓過去與我國有深遠的友誼,維持台海和平穩定,仍是我國與南韓的共同利益。
2. 我國與南韓在經貿上既是競爭又是夥伴的關係。 |
二、兩岸關係展望:
(一)健全協商管道
(二)融入全球經濟體系
(三)建構互動合作機制
(四)建立軍事互信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