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課 經濟與環境的永續發展 | 講義及學習單

2011-06-30 22:2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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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課  經濟與環境的永續發展  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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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永續發展的意義

()永續發展的定義:

1.1972聯合國瑞典斯德哥爾摩召開「人類與環境大會」上,各國與會代表達成「不但經濟要發展下去,人類環境也要加以保護的共識。」

2.1987挪威前首相布蘭特倫G. H. Brundtland)在「世界環境與發展會議」中發表了《我們共同的未來》(Our Common Future),首先將永續發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定義為「滿足當代人的需要,且不損及未來世代滿足其需要的發展機會。」

 

()永續發展的原則

1.公平性(fairness):

(1)跨世代間(inter-generational)的公平性:主張「地球只有一個」、「要為子孫留下一片淨土」。

(2)同一世代間(intra-generational)的公平性:資源為全人類所共享,不能只有少數人使用大量資源。

(3)評估資源是否滿足跨世代的公平情形:

A.了解資源在不同時間(本世代與未來世代)的分配情形。

B.要了解未來世代的喜好為何?

2.永續性:指社會、經濟與環境發展的永續性。

文字方塊: 圖7-1永續發展的面向

資料來源:龍騰版P.138。

3.共同性(commonality):我們只有一個地球,人類是命運共同體。

 

()經濟發展與永續發展的異同:

 

經濟發展

永續發展

相異點

以經濟活動為中心,追求經濟的擴張與成長,以國民所得(GNP)的成長為指標,無法反映生產過程中再生資源與非再生資源的變動,忽略了自然環境因素。

兼顧經濟面、社會面與環境面,不但強調這一代的福祉,也考慮下一代的福祉,以綠色國民所得(Green GNP)為指標。

相同點

兩者都是希望能改善人類的生活。

()經濟活動與自然環境:如圖7-2

1.環境提供自然資源與能源:

(1)自然環境猶如生產設備,也會有折舊的現象,若過度使用或開發,將減損它的價值。

文字方塊: 圖7-2 經濟活動與環境系統

資料來源:龍騰版P.140。

(2)環境提供自然資源與能源,透過生產過程轉變成產品供人們消費,而生產與消費過程中所產生的各種汙染與廢棄物,又回歸大自然環境中。

2.自然環境提供人類服務:

(1)提供陽光、空氣與水人類賴以生存的自然資源。

(2)各項自然資源間接地提供我們住與行的便利。

(3)自然美景也使我們得到心靈上的滿足。

 

()永續發展體系:包括社會、經濟和環境三個子()系統。如圖7-3

1.左圖說明:社會、經濟及環境系統具交互連結關係,三者必須同時兼顧、同等重要,永續發展就是要追求這三者的最大公約數。

文字方塊: 圖7-3 永續發展體系

資料來源:龍騰版P.141。

2.右圖說明:環境系統包括社會和經濟系統,而社會系統則包含經濟系統,三者中,環境系統的保護是最重要的,其次是社會層面,再來才是經濟層面。因此,一個國家經濟發展時,不可以忽視社會正義,更不可以因為經濟發展而破壞環境的永續發展。

 

() 弱永續性(broad sustainability):又稱廣義永續性。

1.定義:指總資本存量不會減少之下的永續性發展。

2.加拿大資源經濟學家John Hartwick認為:當期世代的天然稟賦包括自然資本(環境與自然資源)與人造資本(或稱物質資本),在弱永續性下,這兩種資本的總量是不變的,我們只享用這兩種資本所提供的服務,此定義下的永續發展是取決於兩種資本間的替代性,如果人造資本可以替代自然資本的話,總資本存量不變,永續發展得以維持;但如果人造資本無法完全替代自然資本,那麼對人造資本的投資,並不能保證可以永續發展。」

3.若將自然資源分為再生性資源與非再生性資源,就非再生性資源的使用而言,其假設人造資本與自然資本具有替代性,即資源間彼此是可以轉換的,強調對後代人重要的是人造資本與自然資本的總和與平衡,而不是一定要維持自然資本的絕對存量

4.換言之,贊成弱永續性者主張:這一代是否用光了不可再生的自然資源或繼續排放二氧化碳,都不會影響永續發展,只要有足夠的機器、工廠、道路等人造資本來作為補償即可。

 

 

() 強永續性(strong sustainability):又稱狹義永續性。

1.定義:指自然資本存量固定下的永續性發展。

2.基本主張:只有自然資本才是維護世代福址的重要因素,而且自然資本必須要維持某一數量,否則,經濟回無法維持下去。所以,我們這一世代對於環境資源必須謹慎使用,才不會影響後世代的福祉。

3.就自然資源的使用而言,其假設人力資本與自然資本具有互補性,經濟的發展應該要維持土地、農、林、漁、礦等自然資本存量的不變,其強調資源間未必可以替代(替代性很小或毫無替代性),所以,必須維持資源的某種存量。例如:森林的永續管理並不是說都不能砍伐樹木,而是要有計畫的砍伐及持續的育林等替代方案,這樣不但有益於樹木的生長,增強森林的永續性,「前人種樹後人乘涼」,而且又能促進林業的發展

 

組織圖

7-4自然資源的分類

資料來源:於幼華(1998),《環境與人:環境保護篇》,台北:遠流,P.268

 

 

二、環境污染的分析

()財產權制度的重要性

1.由經濟學的角度來看,環境污染的現象主要與市場失靈有關(詳如第五課講義),而市場失靈造成環境汙染的主要因素是因為:財產權不完整。

2.財產權是對於財產的擁有、使用與交換的權利,如果財產權明確,則財產擁有者就會有效率的使用、移轉該財產;如果財產權制度不完整,則不利於政府對於擁有財產權者的管理與控制,將不利於社會經濟發展。

 

()財產權制度:

1.有效率的財產權制度的條件

(1)排他性(exclusivity):擁有與使用某一資源的成本與效益,都歸於該資源的所有者。

(2)可移轉性(transferability):自願交換的情況下,所有財產權可以由一個所有人移轉到另一個所有人。

(3)可執行性(enforceability):所有的財產權都要受到法律的保護,能夠免於他人的侵犯與奪取。

 

2.不完整的財產權

(1)公有財產(state property):由政府擁有並控制的財產。在公有財產之下官僚人員對於資源使用規則的訂定與運用方式,可能會有背離大眾利益的情形發生,如河川地的管理不善,以致濫墾、爛棄的情形發生。

(2)共有財(common propertycommons):多人共同擁有的財產。對於共有財的使用可能有正式的特殊法則可以遵循,也可能只是依照非正式的習慣或傳統方式為之。但由於社會變遷,如人口增加或外來人口湧入,當此共有財使用的規範失去作用時,就會有過度使用該共有財,最後終將影響到每個人的使用或收益,如屯墾區的草地、水源的使用,早期因為共同開墾者共同遵守約定有節制的使用,但後來人口越來越多,此共同約定無法規範及於後來者,而產生無效率的情形發生。

(3)無主物(no propertyres nullius):沒有任何人擁有並控管的財產。無主物因財產權無所歸屬,人人可以自由進出或使用,最後將因無人管理而毀損,或過度使用而消耗殆盡。

(4)「共有財的悲歌」(Tragedy of the Commons):首先由英國經濟學者羅伊德 (William Forster Lloyd ,1795-1852)1833年提出,1968年美國生態學者哈定(Garrett Hardin1915-2003) 以社區公有和公共牧地為例再度提出來,稱為草原的悲劇。意即每個人只顧及自己的利益,各逐其利的結果,共有資源可能消逝不見。哈定將有財與無主物因為缺乏管理與使用不當的悲劇後果,都稱為「共有財的悲歌」。目前,一般稱「共有財的悲歌」者係指無主物耗竭的後果。如果建立良好的管理制度來加以管理與使用,就可避免此悲歌現象的發生。

()解決環境汙染的政策工具:

1.界定財產權:以符合排他性、可移轉性與可執法性,對於財產權的擁有、使用與交換都有明確的規範。

2.課稅:課徵汙染稅,如碳稅、空汙稅等。

3.補貼:以補貼鼓勵、促進改善環境汙染,如:政府補貼計程車改裝成使用天然氣,補貼民眾太陽能熱水器的裝置或節能省碳的電器用品等。

4.直接管制:政府環保單位直接對於空氣品質的保護、噪音管制、水資源保護、廢棄物處理、環境衛生與獨務處理等的直接管制。      

5.標售財產權::碳排放權的標售,任何人都可以購買或轉讓。政府邀請專家計算出適度的汙染總量並根據此依汙染量出售排放許可(emission permit)。凡汙染者必須購買排放許可,擁有更多排放許可者,可以多排放汙染,反之,則少排放汙染。

                      

三、自然資源的耗損-以公海中漁業資源為例

()公海中的漁業資源

1.公海中的漁業資源是無主物,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在公海中捕魚,因此,漁民會過度捕魚增加漁獲,以增加個人的收入。

2.若每個漁民都如此且過度投入捕魚資源,如增購漁船,反而會降低每位漁民的捕獲量,一直到捕魚投入的平均收入等於平均成本(AR=AC)為止,此時全體漁民的利潤等於零(π=0)(詳如第二課講義),此情形就是漁業資源這項共有財的悲歌。反之,如果公海中的漁業資源屬於某人,則他一定不會過度捕撈,他會捕撈到當投入的邊際效益等於邊際成本時就停止(MB=MC),因為這時他的利潤(π)會最大。

文字方塊: 捕魚及養護公海生物資源公約

第1條中規定:

1.各國均有任其國民在公海捕魚之權利,但須(a)遵守其條約義務,(b)尊重本公約所規定之沿海國利益與權利,(c)遵守下列各條關於養護公海生物資源之規定。

2.各國均有義務為本國國民自行或與他國合作採行養護公海生物資源之必要措施。

3.若共有財的共同擁有者能合作,建立良好的管理制度,將不會發生共有財的悲劇。例如: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UNCLOS) 對當前全球各處的領海主權爭端、海上天然資源管理、污染處理等具有重要的指導和裁決作用。

 

()政策工具:

1.限量:由政府或國際漁業組織直接管制,限制捕撈數量。

2.鼓勵產養殖:如箱網養殖。

3.提高捕魚的真實成本:如減少補貼或取消補貼。

4.課稅:依捕撈量多寡課稅。

5.訂定可交易配額(共有財私有化):政府或國際漁業組織訂定每艘漁船的配額或全部漁船總額限制,取得配額者,可將配額交易給其他同業者。

 

四、永續發展的政策

()因應政策:

1.規劃永續發展的總體經濟政策時,注意自然環境、經濟活動、社會系統之間的關聯,維持世世代代民眾的福祉。

2.注意政治文化社會層面,在典章制度上作適度的調整,並遵守國際環保公約,如:京都議定書。

3.從全球角度著眼,除了世代間的福祉,亦應注意區域平衡發展,並透過國際性組織共同解決人類環境與經濟發展的相關問題。

 

()潛在問題:

1.政治人物為求贏得選舉,只著眼短期的政策利益而缺乏長遠的規劃。

2.世界各國家或區域發展狀況不同,對於永續發展概念很難取得共識。

 

()國際政治、經濟與環境資源管理制度的調整:如表7-1。摘要如下:

1.1972年聯合國「人類環境」研討會中開始重視發展與全球環境的議題。

2.1980年代聯合國成立「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

3.1992年聯合國在巴西里約舉行地球高峰會議(UN Earth Summit),強調各國政府在制定經濟政策時必須考量對環境的影響。

4.1997年日本京都簽署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工業國家二氧化碳排放總量達基準年(1990)排放總量的55%自從1990年以來,歐盟是唯一廢氣排放下降的地區。

5.2009年哥本哈根氣候變遷高峰會議達成工業化國家在2020年的溫是氣體減量目標、主要開發中國家限制溫室氣體排放成長計劃,以及富國資助貧國因應氣候變遷的中長期計畫等。

 

 

 

 

 

 

 

 

 

7-1 國際重要環保條約概要列表

條約

簽署時間

主要內容

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華盛頓公約)

1975

限制各國進行野生動植物貿易,以保護瀕臨絕種的野生動植物。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1982

規範有關海洋環境的保護。對人類和生物資源有害、對海洋活動產生障礙以及汙染海洋的物質劃分成六類。

蒙特婁議定書

簽署:1987 9

生效:1989 1

管制氟氯碳化物(CFCs)排放量,明訂CFCs

海龍(Halon)的削減時程。

巴塞爾公約

簽署:1989 3

生效:1992

禁止有害廢棄物越境移動及規範國內處理原則。

里約宣言

1992 6 月(地球高峰會議)

揭示永續發展理念,強化公民參與並兼顧未來世代。

生物多樣性公約

簽署:1992 6 月(地球高峰會議)

生效:1993 1229

確保生物多樣性的保育與其成分的永續利用,透過適當的基金,公平合理分配基因資源使用所獲得的利益,包括基因資源取得的管道及相關科技的移轉。

21 世紀議程

1992 6 月(地球

高峰會議)

21 世紀議程內容除了序言外,包括全球社會經濟問題、資源的保育及管理、各主要團體角色與貢獻的發揮以及各種實施方法等。

氣候變化綱要公約

簽署:1992 6 月(地球高峰會議)

生效:1994 3 21

抑制溫室氣體排放。公約強調對應氣候變遷是世界各國責任,但因各國發展狀況不同,容許各國負有不同的責任。

京都議定書

1997 12

管制38 個已開發國家及歐洲聯盟的溫室氣體排放。

斯德哥爾摩公約

2001 5

管制持久性有機汙染物(POPs)。

峇里路線圖

(Bali Roadmap)

 

2007 12

協商新國際共識協議,以延續京都議定書於2012年以後之執行效力。

哥本哈根協定

2009 12

要求全球暖化程度應控制在攝氏兩度內,但未明確規範各國碳排量及須在哪年開始遞減。且該協定不具法律約束力。

資料來源:行政院環保署。轉載自公民與社會()龍騰版第15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