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定義: 是刑法最高原則,指法院必須依照明文規定的法律來審判犯罪行為。亦即「無法律則無犯罪,無法律則無刑罰」,犯罪成立要件、犯罪的法律效果都必須在法律上預先加以規定。
(二)
重要性:防止國家刑罰權濫用,確保人民權利與自由。
(三)
內涵:
1.
不得溯及既往原則:
(1)「禁止追溯」原則:係指法律只能規範法律制定後的行為。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就刑法上之意義而言,指刑法的效力只能及於法律生效後發生的行為,刑法不得溯及既往,而追溯處罰法律生效前業己發生的行為。(刑法第1條: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2) 從舊從輕原則:刑法第2條「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2.
罪刑明確性原則: 罪刑法定主義要求在犯罪成立構成要件上必須有明確的規定。例如:
(1)刑法第12條:「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2)刑法第13條:「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3)刑法第14條:「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3.禁止習慣法直接適用:乃指刑法為成文法,習慣法雖來自社會的確信,亦不得直接作為刑事處罰的依據。例如: 藏族「天葬」的風俗,並不適用台灣之習慣,不但違反刑法第247條第一項「毀」壞屍體的罪,要科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規定,也觸犯刑法第250條,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四十七條至第二百四十九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另外,將遺體或遺骸棄置大自然,則又違反生態保護及自然環境之維護。
4.禁止類推適用:
(1)
罪刑法定主義要求不得以比照的方式:即在法律無明文規定下,援引其他性質相類似的規定來適用。若一個人的行為不為刑法法條所規範的範圍,則不得類推適用。例如:今天法律公告禁止某感冒藥進口,但你在今天之前已進口了該藥品,所以並未違法。
(2)
目的:避免人民遭受難以預測的刑罰。
5.禁止絕對不定期刑原則: 對於刑罰的種類及其範圍應有客觀的明確性,例如:刑法第277條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官只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最高刑期與最低刑期間斟酌具體的事實,做一個合理的裁量,不能憑法官個人好惡恣意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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