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2公民與社會(二)第一課國家的形成與目的 | 講義及學習單

2012-02-12 12:5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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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課  國家的形成與目的   講義

班級         座號         姓名

一、        主權國家的形成

國家的歷史發展

1.      父權國家(patriarchal state):係最早的國家,由部落聯盟演變而來。所謂「父權」係指它的統治權威與血統及世系關係密切。如:我國商、周時期,以及希臘城邦國家等。人口較部落社會多、土地面積較部落社會大、統治結構較部落社會明確。透過不斷的聯盟或併吞,父權國家逐漸壯大,遂形成世襲國家(如我國的秦朝、漢朝),繼而成為西方的君主帝國(empire,如:羅馬帝國)封建國家(feudal state)

2.  封建國家:即諸侯或封臣分封的國家,歐洲封建國家形成於羅馬帝國崩潰後。東西方封建國家在國家結構與關係上有些許不同,如:我國周初封建是建立在「宗法制度」的基礎上,即天子與諸侯是建立在血緣與輩分的基礎,是由上而下的關係。而歐洲中世紀的封建,在政治上,是依契約而建立在領主與封臣間效忠與服從關係的基礎上,欠缺中國古代的宗法觀念;在社會經濟方面,倚賴莊園經濟生產的社會生活;在文化上,基督教的教義與組織,是中世紀精神與其他活動的指導力量。中世紀末期,文藝復興、地理大發現、航海及對外殖民,以及生產、科學技術的進步等,造成社會、政治、經濟結構的變遷,民族意識興起,歐洲各國乃從封建制度脫出,而逐漸形成由君主集權統治(君權國家)的民族國家(nation-state)

3.  民族國家:即國家是由民族組合的政治組織體發展於1516世紀,形成於17-18世紀,是由一組治理的制度系統,在限定的疆界內,維持行政權的壟斷,並藉由直接控制的武力工具及運用法律規範,進行統治就一個民族國家而言,它最強調的是:(1)國家主權的神聖性和絕對性,它是不可侵犯且不能讓渡的;(2)領土的完整性,它也是不容侵犯的;(3)國家民族的尊嚴和光榮,這可能要靠國防軍備來維護;(4)國民的歸屬感和認同感,尤其是效忠國家、犧牲奉獻的情操。

(1) 民族國家與歐洲封建國家的不同:歐洲封建國家係由各級領主所組成,一般人只與領主有直接法律歸屬及政治關係,而民族國家則是建立在國家與國民有直接法律歸屬及政治關係上

(2) 民族國家的類型:

A.  單一民族國家(mono-national state):由一個民族(主體民族佔全國總人口達百之九十五以上)建立的國家,如:日本、韓國、冰島、挪威、波蘭、希臘、以色列等。

B.  複合民族國家(multi-national state):由兩個或兩個以上民族共同組合的國家,如:美國、中國、瑞士等大多數國家。

(3) 民族與國家構成要素的差異:

民族

構成要素

主觀要素:

民族意識(民族自覺)

客觀要素:

血統、生活方式、語言、宗教、風俗習慣、同居一地等。

國家

構成要素

主觀要素:

國家意識(國家認同)

客觀要素:

人民、領土、主權、政府等。

現代主權國家的特色

1.      現代主權國家的基本結構:

(1) 領土:國家統治權所能夠支配的範圍,包括領海、領空。如: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2條規定:中華民國主權及於領海、領海的上空、海床及其底土。中華民國憲法4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憲法增修條文則增修為:由立法院提案通過後,公告半年,由公民複決通過才可變更。

領陸

一國之內所有土地的地面及地下,且包括河川、湖泊等內水。

領海

指一國領陸沿海線向外延伸的一定浬數的海面、海床與底土。我國目前的領海為12海浬,經濟海域為200海浬,擁有專屬的探勘、開採或開發的權利

領空

指一國領陸及領海的上空,由此上空,依國際慣例認為在大氣層以內為領空,大氣層以外為太空,各國均得自由使用。

活動領土

一國公用航空器、公務船舶、軍艦、駐外使館等,雖位於他國領域之內,但依國際法及慣例,仍視為一國領土的一部分。

(2) 人民:「國者,人之積也。」人民是國家構成的重要因素。一國的人民稱為國民,必須擁有該國的國籍,在國際法上先天性國籍的取得有兩大原則:

A.  屬人主義:一個人是否為該國國民,主要以血統為依據,若父母為該國國民,其子女就是該國國民。如:我國、日本、德國等皆採之。

B.  屬地主義:一個人是否為該國國民,主要以出生地為依據,凡在該國領土內誕生者,即為該國國民。如:美國、墨西哥等皆採之。

C.         我國國籍法採取「屬人主義」為主,「屬地主義」為輔。如國籍法第2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民: 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二、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三、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四、歸化者。

(3) 政府:政府是一套法律規範與一組人員的組合體,為解決群體生活所面臨的各種問題,而有不同的分工體系的政府部門,制定與執行各項政策和法律、管理領土的人民並運用各項資源滿足人民與社會的各項需求。在民主國家,政府的統治權力來自國民的授權(to authorize),亦即透過民主程序,合法的政府擁有權威(authority)藉以實施運作其統治權管理國家事務。

(4) 主權:是指國家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

A.   對內意義:一個國家的政府能在其領土範圍內做成最高的權威性決策。

B. 對外意義:對其他國家而言,具有獨立自主、平等的地位。

C.   主權觀念的轉變:

(A)  主權概念的提出:16世紀末法國政治思想家布丹(Jean Bodin1530-1596)提出主權的概念,以便確立中央集權的君主權力,主權來自神授或自然法,超乎人民之上、不受法律限制。

(B)  人民主權概念的提出:18世紀中,法國思想家盧梭(Jean-Jaques Rousseau)發表《社會契約論》後,提出人民主權,強調國家主權屬於人民,認為只有人民才能正當的行使主權。並且確立主權具有至高無上的不可侵犯、不可分割、不能讓渡的三大原則。

(C)  從絕對主權到有限主權概念的轉變:隨著國際情勢的轉變,在現代國際政治關係上,各國往往需要透過各種協商機制來共同解決國際事務,而必須調整國內法律,或接受國際組織規範,如: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護人權與基本自由的歐洲盟約等,而造成主權執行上必須有所讓步,公民權凌駕在國家主權之上,而限縮原有傳統絕對主權的觀念。

D.   主權國家(sovereign state) 的歷史演變:

民主化浪潮

民主化浪潮是指一群國家政權由非民主轉型到民主的浪潮,這種轉型通常發生在一段特定的時期內,而且同一時期內,朝民主化方向轉型的國家在數量上顯然超過朝反方向轉型的國家。美國學者杭庭頓(Samuel P. Huntington1927-2008)在其所著《第三波-二十世紀末的民主化浪潮》(The Third WaveDemocratization in the Late Twentieth Century)中指出:十九世紀以來,全球性的民主化浪潮有三波。其認為「和平地二次政黨輪替」理論,是檢視一個民主國家能否從「民主轉型」邁向「民主鞏固」的關鍵因素。

1.第一次民主化長波:起源於18281926英美法民主革命,在十九世紀末帶動了整個歐洲的民主運動

2.第二次民主化短波:始於第二次世界大戰(19431962),如:日本西德、脫離殖民統治的拉丁美洲亞洲國家等,此波浪潮逐漸衰退於1960年代;

3.第三波民主化:起點通常被認定是葡萄牙西班牙1973-4年之間的政權轉型,其中包括南歐的希臘、拉丁美洲的巴西阿根廷智利等,經過了亞洲的韓國臺灣,最後以東歐的波蘭匈牙利東德捷克斯洛伐克與前蘇聯共和國的民主化為終點。

結語:第三波民主化使得民主的治理範圍與人口首次在世界上取得優勢。然而,第三波民主化是否出現逆流或是第四波民主化浪潮是否已經上路,還是個有爭議的問題。2010末至2011茉莉花革命或阿拉伯之春是否能稱為第四波民主化浪潮?隨著杭廷頓的逝世,已無人能代替他來定義,但見諸歷史的發展,民主化浪潮將隨著時勢潮流不斷地向前推動。

(資料來源:維基百科20100820下載)

茉莉花革命(阿拉伯之春)

茉莉花革命指發生於2010末至2011初的北非突尼西亞反政府示威導致政權倒台的事件,因 茉莉花是其國花而得名。

過程:20101217,一名26歲青年穆罕默德·布瓦吉吉因 賣菜攤販沒有執照遭取締沒收攤車而自焚抗議,觸發境內大規模街頭示威遊行及爭取民主活動。事件導致時任四次連任的總統·阿里政權倒台,成為阿拉伯國家中第一場因人民起義導致推翻現政權的革命。

主要因素:失業率14%(青年失業率可能達52%)、通貨膨脹、政治腐敗、缺乏言論自由、生活條件不佳、維基解密及網際網路(FacebookYouTubeTwitter)等。

結果:

1.      初步結果:總統下台流亡沙烏地阿拉伯,由議長代理總統,總理重組新內閣。2011114日,總統本·阿里採取一系列措施後於當晚離開突尼斯,出走沙烏地阿拉伯,結束他長達23年的執政。突尼斯總理穆罕默德·加努希隨即發表聲明,宣布根據憲法接管總統職權並在國會眾、參兩院議長的監督下宣誓代行總統職權。但是對於總理出任臨時總統,突尼斯有人質疑它的合法性,認為應該按照憲法規定由眾議長代理總統。因為按照突尼斯憲法第56條規定,如果總統離開國家或暫時不能履行職權時,應通過委託書形式授權總理代行總統職權。而第56條規定如果總統「徹底不能履行職責」時,應由眾議長代行總統職權。於是次日上午突尼斯憲法委員會召開緊急會議,認為加努希總理繼任共和國總統違反憲法,認定突尼斯共和國的總統職位「處於永久性空缺狀態」,應由眾議長福阿德·邁巴扎代行總統職權,並最遲在60天之內舉行大選。因此福阿德·邁巴扎就任突尼斯代理總統,加努希於翌日宣佈組織內閣。127日,總理加努希宣佈,6名曾經隸屬憲政民主聯盟的官員退出臨時政府。其中還包括國防部部長、外交部長、財政部長和內政部長, 而此舉被認為是臨時政府在示威者的壓力下所做出的讓步。

2.       進一步結果:持續抗議,總理下台,解散秘密警察,釋放政治犯,前總統被定罪,舉辦公民投票。由於持續不斷的抗議示威導致不少民眾的死傷,時任突尼斯總理穆罕默德·加努希於2011227日宣布辭職,並由律師兼政治家的貝吉·凱德·埃塞卜西接任。37日,臨時政府宣布解散祕密警察。2011414日,突尼西亞法院宣布,因是次革命而流亡的前總統本·阿里將面臨18項罪名,包括蓄意殺人和販毒。他的家人和前內閣成員也會面臨相關刑責。20111023日內舉行公民投票。

影響:公民不服從力量的展現?(公民不服從是非暴力的)

1. 茉莉花革命對北非及中東產生了極大的影響,其示威抗議的模式亦受一些國家的民眾所效法,導致反政府的示威浪潮在一個月內席捲整個北部非洲與中東地區。20102011年之交,最早發生了大規模示威、遊行甚至革命者,如:埃及、葉門、阿爾及利亞、巴林、利比亞、約旦和敘利亞等。繼而茅利塔尼亞、沙烏地阿拉伯、阿曼、蘇丹、摩洛哥、吉布地、索馬利亞、科威特、黎巴嫩、西撒哈拉、卡達、奈及利亞也出現網民組織小規模的示威事件。半年內受到該示威浪潮影響的國家有阿爾巴尼亞、加彭、史瓦濟蘭、布吉納法索、塞內加爾、象牙海岸、衣索比亞、以色列、伊朗、烏干達等。

2. 埃及時任總統胡斯尼·穆巴拉克30年的政權被推翻;鄰國利比亞也從零星的街頭示威抗議演變成內戰,並導致聯合國軍對該國進行空襲,最後利比亞領袖格達費政權被推翻,並被革命軍亂槍打死;巴林、葉門及阿爾及利亞也傳出大規模警民衝突事件

(資料來源:維基百科20120128下載)

 

2.      現代民主國家的特色:

(1)   明確的領土範圍:領土是行使國家主權支配的範圍,為國民所共有。領土明確能與其他 國家有一定的區隔,且不論領土大小,國家可自主管理境內人民的各項事務,其他國家應該尊重。

(2)   人權保障的擴大:除法律明確保障人民的權利義務、規範政府權力運作外,亦重視文化經濟生態發展、弱勢族群的人權、教育就業機會均等,以及提供各項社會福利等。

(3)   較強的統治能力:國家統治權力來自人民合法的授予,成立專職機構、制定相關政策,在追求公共利益與實現社會正義的前提下,以服務、保障人民的生活品質。

(4)   自由公平的選舉:定期、自由、公平的選舉是主權在民的一種展現,選舉採取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等原則。選出民意代表監督政府、首長代表人民管理國家。

(5)   政黨政治的形成:民主政治除了是民意政治、責任政治外,還是政黨政治,民主政治允許不同的政黨存在,代表不同的團體、表達不同的聲音,而且有政黨輪替的民主機制。

(6)   公民社會的興起:公民社會是由公民積極、主動關心、參與公共事務共同建構而成的社 會。公民社會的人民對公共事務的關心所形成的社會力不僅可以監督政府、影響政策,而且可以促進民主進步。

 

二、            國家認同

國家認同的意涵

1.    國家認同national identity:是一種心理上的狀態,即國家內的成員基於心理、情感或安全上的需求,自認屬於這個國家而產生一種歸屬感,進而願意效忠它、甚至為它犧牲生命。換言之,國家認同是一個人對自己所屬的政治共同體,有休戚與共的歸屬感,並使該人願意積極的為共同生活效力,而且在共同體有危難時,願意犧牲自我。

2.    重要性:國家之內不同的族群,若能形成政治生命共同體,有休戚與共的歸屬感,相互支援協調,將大大減少國家分裂的風險。

3.    國家認同的基礎:

(1)  成員共享的一些特徵:包括共同或共享的語言、文化、歷史(記憶)等,如:日本人認同日本文化、法國人認同法國文化;如:韓國人的民族意識與愛國心是對韓國國家認同的展現。

(2) 基於對特定政治、社會、經濟制度的肯定而產生:如「美國人」雖是來自世界各地不同文不同種的移民,但其等因認同美國的社會、經濟、民主、法治制度而熔為一爐;而新加坡人認同新加坡是基於普遍是用於國民的憲政體制、人權保障、社會正義等。

我國國家認同的問題

1.  我國國家認同的問題:世界上存在兩個中國,國人產生族群、領土、政府與主權的諸多認同問題。例如:你是臺灣人或中國人? 中華民國僅包括臺、澎、金、馬或還包括中國大陸?臺灣是主權獨立的國家抑或是中國的一個省?等省籍、統獨認同問題。

2.  國家認同發生問題的原因 :

(1)1949年國民政府撤退來台,原先中華民國憲法規定的既有疆域、適用區域出現缺陷。

(2)1949年戒嚴到解嚴、廢止動員戡亂,歷時40年期間,臺灣地區行使威權統治,使憲政制度、基本權利保障皆受到壓抑,民主政治精神如代議精神、責任政治、政黨競爭等原則付之闕如。

(3)臺灣受日本殖民統治五十餘年,島上人民的歷史記憶與二次大戰後陸續來臺者相比,自有不同的歷史傳承,再加上「二二八事件」、「戒嚴」、「白色恐怖」、「美麗島事件」等,所造成的「省籍情結」、「政治迫害」等相對剝奪感造成對國家認同的分歧,對於臺灣走向「獨立」、「維持現狀」、「統一」皆各有其支持者。

1990年代修憲下的國家認同

國家認同問題的解決:落實民主政治的理念

(1)民主改革:1991年修憲廢除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不再視中國共產黨為叛亂團體,政治走向民主化、自由化。

(2)修改憲法:以增修憲法條文的方式,修正不切實際的憲法本文,實施憲政民主、保障人民權利。憲法增修條文適用範圍為中華民國自由地區,意味著在臺灣的中華民國政府強調以武力光復大陸,承認兩岸分裂分治的事實狀態,現階段中華民國「統治權」範圍僅及於臺、澎、金、馬地區的領土與人民。例如:1991年、1994年修憲時,分別規定全數中央民意代表及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出,象徵我國自由地區選民決定公職人員的範圍,擴及到所有民意代表與國家元首。

(3)國家認同差異可以藉由下列二者來修補:(寬容的政治)

A.追求轉型正義Transitional Justice:讓過去威權統治下遭受不公不正不義的人、事、物,可以得到平反、補償與撫慰,共同建立臺灣成為一個重視公義的社會。所謂轉型正義是指民主國家(尤其東歐民主國家)對過去政府違法和不正義行為的彌補,通常具有司法、歷史、行政、憲法、賠償等面向。轉型正義之目的為鞏固和保障基本人權之普世價值,以督促政府停止、調查、懲處、矯正、和預防未來政府對人權的侵犯。如:對二二八事件的遺族進行補償或對於白色恐怖時代以間諜名義逮捕的政治犯的冤獄賠償等。

B.透過教育、尊重多元價值與民主溝通:尋求臺灣社會對「族群認同」與「國家認同」分歧的最大公約數,加強對特定政治、社會、經濟制度的肯定,進而強化對國家的認同,就如同美國、新加坡一樣。

 

 

三、            國家統治的正當性

統治正當性的涵義

1.      統治的正當性(legitimacy):是指國家體制與權力的運用,受到被統治者(人民)的接受與認可,並視服從統治者合法的強制力為義務。此國家強制力將轉化成一種權威,人民不因畏懼懲罰和報復而屈於公權力,而是出自一種自發性的效忠與支持,「上令下行」。

2.      統治正當性的重要性:統治正當性是國家有效治理的必要基礎。

3.      統治正當性的相關論述:

(1)  「社會契約論」:持此論述者認為「人類在原始狀態下是沒有組織的,會有國家這樣的政治組織出現,一定要經過眾人的共識才能成功,社會契約是這種共識的結果。」

A.  霍布斯(Tomas Hobbes1588-1679):認為政府的權威源自於被統治者之間的契約,大家約定接受一個至高無上的權威統治,以避免原始社會中無政府的混亂帶來的威脅。

B.  洛克(John Locke1632-1704):認為國家的形成是因治者與被治者的契約,政府權力乃基於被治者的同意。當統治者違反契約時,人民便沒有服從的義務,可以更換統治者。

C.  盧梭:揭發當時政治的不正當性,要求直接民主,並以人民的「全意志」或「普遍的意志」(general will)作為理想統治的基石。

(2)  「權威的類型」:韋伯(Max Weber1864-1920) 分析統治正當性的可能來源,將統治正當性劃分為三種類型:

A.  傳統型權威(traditional authority):即政治統治正當性是基於歷史悠久的習俗與傳統(人們普遍尊崇或認可的一種神聖化的習俗或權威)而來,如:沙烏地阿拉伯科威特摩洛哥等國家。此類型的缺點是親政愛民的君主並不是隨手可得。

B.  領袖魅力型權威(charismatic authority):統治者以個人人格為權力的基礎,向追隨者進行直接的訴求,使自己具有英雄或聖者的形象,以此來激發人民的忠誠度,如:拿破崙、希特勒、卡斯楚與格達費等;此類型的缺點是人亡政息。

C.  合法與理性型權威(legal-rational authority):統治正當性建立在合法的規則基礎上,其權力基礎是來自憲法及相關法律的授予。這是目前大部分現代國家權威的運作方式,權威是附屬於職位而非個人,故可防止權威濫用或不當行事。如:各個民主國家皆是。

4.      統治正當性的條件:

(1)  權力的行使必須來自法律明確的規範與授與。

(2)  此規範建立在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的共同信念下。

(3)  正當性必須經由人民同意的程序才能彰顯。

5.      統治正當性基礎:

(1)   公正的選舉過:統治者與民意代表必須經由公平、公正的選舉產生,統治者的權力基於法律的授與,並由民意代表組成議會制定法律、審查預算、監督政府施政。

(2)   人民擁有言論、集會、結社等自由權利:統治者保障人民表達民意、參政等自由權利,藉以影響公共政策,積極參與公共事務。

(3)   開放、公平的媒體:保障媒體自由權利(第四權),以反映民意、監督政府、維護人民知的權利。

四、            國家存在的目的

人民主權說

1.      主張主權屬於國民所有。

2.      強調國家機關是經由人民所委託,政府權力必須分權,才能避免獨裁統治。

3.      強調人民才是國家的主體,國家與政府存在的目的是:保障人民權益。

4.      當政府違背人民的託付,人民可以撤換之。

5.      :1776年美國獨立宣言、1789年法國人權宣言與公民權利宣言。

人民福祉說

1.      國家存在目的是以人民為中心,積極保護人民的福祉。

2.      國家的目的:

(1)  維護國家安全

(2)  維護社會秩序

(3)  落實公平正義

(4)   提升生活品質

分組討論()

  主權國家是國際法權利和義務的承擔者,至2011年底,全世界近200多個國家中符合1933年簽訂的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Montevideo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and Duties of States條件且是聯合國會員國的共計193。該公約第一項條文聲明:在國際法上的國家實體應該必須擁有以下條件:(1永久的人口;(2定的國界;(3有效的政府;(4)與他國家發展關係的能力。我國雖符合上述條件,但自1990年代以來雖歷經多次經由邦交國提案,仍無法如願重返聯合國,而被國際認同是主權獨立的國家,以致無法提升國際地位;而其主要原因是:我國只有事實主權,而沒有合法主權。

1. 合法主權:係指統治人民和強制人民服從的權力乃法律所賦予,且得到人民擁戴並為國際社會所承認,聯合國會員國屬之。

2. 事實主權:係指政府的統治權力雖合法並未得到國際社會普遍承認,但實際上仍有效行使,我國、科索沃、巴勒斯坦等屬之。

 

請同學們思考、討論後,可二選一,做成書面報告,並於第一次段考後發表口頭報告。

1.「中華民國在臺灣」已具備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主權國家的條件,但在目前兩岸關係與國際情勢下,我們仍無法加入聯合國,或正式加入以國家為會員資格的國際組織,如東協。請問:

(1)為何當時我國會退出聯合國?為何我國目前仍無法加入聯合國?

(2)你們是否贊成繼續積極爭取加入聯合國?若贊成,其理由為何?並請提出可行的具體方案?若不贊成,具體理由為何?並提出提升我國國際地位的其他可行方案?

 

2.目前臺灣社會對於國家認同仍出現分歧的現象,

(1)請陳述、說明你們認同的國家是指中華民國在臺灣或還包括大陸地區的中華民國?

(2)請從歷史面、法律面、政治面、社會文化面探討此分歧現象及癥結?並提出可行的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