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國民所得(national income﹐NI):乃是一個國家(或一定地區)之常住居民在一定期間生產之總成果,亦即一國國民提供各種生產要素所得的報酬的加總;是一國衡量其總體經濟活動的指標之一。
2.
國民所得之父: 1971年得到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顧志耐(Simon S. Kuznets,1901-1985),於1934年提出國民所得帳或稱國民會計帳的概念,如:國民生產毛額(gross national product﹐GNP)、國民生產淨額(net national product﹐NNP)、國民所得(national income﹐NI)、個人所得(personal income﹐PI)與可支配所得(disposable income﹐DI)等,用以衡量全國經濟活動的總產出水準,大幅提升經濟實務分析的基礎,因而被尊稱為「國民所得會計之父」。
3.
國民所得帳的衡量:
(1) 固定期間計算的國民所得:在固定期間內(通常以年為單位),一個國家可以從產品市場或要素市場來衡量其經濟活動。國民所得帳可以從生產面、需求面(產品市場)或分配面(要素市場)來計算,藉以闡明各部門經濟活動之相互關係及其發展趨勢。
圖4-1 經濟的運行:GDP三面等價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處
(2) 計算國民所得考慮國境時,可有GNP、GDP兩種衡量方法:
A. 因一國國民包括居住在國內和國外的國民,也同時存在本國籍和外國籍居民,所以,政府在衡量最終財貨與勞務價值時,可以採取以國籍為標準的GNP(國民生產毛額,gross national product﹐GNP),或以區域為標準的GDP(國內生產毛額,gross domestic product)。
(A)
GNP:代表一個國全體國民(包括住在國內與國外的國民,在此所謂的國民係指常住居民,即主要經濟利益中心位於本國之個人、公司、政府機構及各種非營利機構等,以及外國觀光客及受雇於國際機構之非本國國民期停留本國超過一年者,而台商、華僑、短期外籍勞工皆非本國常住居民。)在特定期間內生產的最終商品和勞務的價值總和。這種以當年物價計算的GNP,稱為名目GNP。
(B)
GDP:代表一個國國內在特定期間內生產的最終商品和勞務的價值總和。這種以當年物價計算的GDP,稱為名目GDP。
B.
GNP、GDP最大的差別:就是國外要素所得淨額(net foreign factor income),本國常住居民(或稱本國人或本國國民)在外國獲取的所得與非本國常住居民(居住未滿半年的外勞)在本國獲得的所得的差額。本國常住居民在外國獲得的所得,如:廠商到國外投資的收益或本國國民到外國工作的所得等;非本國常住居民在本國獲得的所得,如:外資在我國投資的收益或外籍勞工的所得等。GNP的計算要計入本國常住居民在外國獲得的所得,不計入非本國常住居民在本國獲得的所得。GDP的計算則要計入非本國常住居民在本國獲得的所得,不計入本國常住居民在外國獲得的所得。
(3)只計算最終價值,中間產品的價值不計算:為精確計算總產出的價值,只能計算一次產品的價值,因此中間產品的價值不可再列入計算。若是採用附加價值法衡量國民所得,則累加生產過程中每一階段附加價值的總值,將等於最終產品的價值。
(4)只計算市場交易的價值:一個國家的產品只有經過市場交易的,才會列入國民所得的計算,沒有透過市場交易行為的非生產性產品則不列入本期GNP或GDP計算中。
A.家務活動、地下經濟活動等因沒由價格紀錄,所以,無法列入本期GNP或GDP計算;但有兩項例外:一是自有房屋的設算租金,一是農民自產自用的農產品,因為較容易估價,所以,會被列入本期GNP或GDP計算。
B.舊貨交易,如中古車、舊機器、中古屋、骨董等非本期生產的產品,因之前的交易已列入計算,為避免重複計算亦不能列入本期GNP或GDP計算。
C.救濟金、退休金、撫恤金、公債利息等移轉性支付不計入本期GNP或GDP計算。支付各種社會保險費、捐款或罰款等社會安全支付亦不計入本期GNP或GDP計算。但前兩項於計算個人所得(PI)時則應計入計算。
D.土地、證券買賣、預售屋等現有資產移轉或未上市的資產產品等不計入本期GNP或GDP計算。但其交易手續費或佣金則應計入本期GNP或GDP計算。 |